解析:
于德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区域,指控罪行(在此案中即为抢劫罪名)常常依赖以下几种证据类别:
首先是现场物证,具体表现形式如监控录像所记录下的场景画面、受害者财产受到侵害的确凿程度以及现场是否存有可疑人物留下的痕迹标志,比如DNA检测结果、指纹鉴识信息等。
其次是证人证言,涵盖受害者、目击证人和其它与该事件有关联的人士提供的公开陈述。接下来是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其中包括了罪犯在调查过程中的口头自白或者在审判阶段提交的辩护声明。
最后是鉴定意见,这主要涉及到对现场物证进行科学分析,以确认它们与案件之间的紧密联系。
此外,还有一类重要的证据就是书证,例如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实犯罪行为存在的各类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