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犯或被告未能保持联系且无法寻获其踪迹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必须立即采取合适的手段进行搜寻找回工作,同时依法对此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置决定。可能需要用到的方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或者更改已经下达的取保候审命令以及发布通缉令等多种渠道来寻找嫌疑人。若犯罪嫌疑人有意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者审判程序,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