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不愿意亲自签署同意书,针对取保候审的提请依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规定(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具有赋予被检方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权力,而具体负责执行这一决定的机构则是公安机关。因此,一旦该项决定被正式确定并公布后,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在同意书上亲笔签名,公安机关也有权力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未在同意书上签字可能会对取保候审的后续执行过程及相关义务的告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并理解这些潜在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