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37天,这个期限既涵盖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行为之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申请的整个过程,又包括了后续案件审查和处理阶段的时间跨度。因此,当公安机关接收到有关拘留的通知之时起,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递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逮捕的审议工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还可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30天。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长理论上可以达到37天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