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构成危险驾驶罪方面,涉案人员的范畴不仅局限于机动车驾驶员,还涵盖了那些对酒后驾车、毒驾、超速行驶以及追逐竞驶等行为持有并实施的个人。更为关键的是,倘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在知晓驾驶员出现以上那些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仍然放任其继续驾驶,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