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律师受托到上海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交流时,他们的行动必须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严格要求和规定。首要的前提是,律师必须获取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委托书;
其次,为了确保顺利进行会见活动,他们必须事先与看守所或相关机构进行预约安排,并且携带齐全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他们本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证明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必须始终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原则,坚决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其会见、通信、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