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申请之提起,通常须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拘留或逮捕程序启动之后方可进行。若初次申请未能获得许可,然因事态发展,如新证据之获取、病情恶化等因素影响,则可再次展开申请工作。在此过程中,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嫌疑人极难逃避侦查或审判,且其活动绝不会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
然而,此类申请应由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及经验的律师或近亲之人向负责案件处理的机关(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递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