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司法机关可依据案情与犯罪嫌疑人所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而所谓的“取保候审”乃是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此举允许涉案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未被收监的前提下继续等候法庭审判。这一举措的初衷在于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并防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造成过份的限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若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以及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皆可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