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构对于被取保候审之人,解除其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即不再实施取保候审,这表明在此之后,他无需再遵守取保候审期限内的法定责任。同时,若已缴付的保证金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予以返还;此外,提供保证人的,则保证人亦需解除其担保义务。取保候审,作为相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现阶段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应当逮捕的罪犯,但如果他们存在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以及罪行相对轻微等特殊情况,便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