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某人因涉嫌实施盗窃行为而被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话,其拘留期限通常为七至十四个自然日之间,但在诸多特定情形下,最长的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七个自然日内。具体来说,如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有必要对这名当事人进行逮捕的,他们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审查批复,若在特殊的实际情况下,公安部门可能会将申请审查批复的期限再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复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