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受贿罪的认定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借款问题往往需要考虑其中是否存在着权钱交易的企图。倘若公职人员在接受借款时并无偿还的意愿,抑或是借款的金额远超于正常的市场利率水平,并且这笔借款与他们所拥有的职权有着密切的关联性,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视为是一种变相的受贿行为。而判断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求了某种利益,同时对方又是否因为这个原因而向其提供了所谓的“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