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会面的相关事宜,在此进行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自从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拥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在侦查过程中,其仅能委任律师作为辩护人。此外,其他类型的辩护人若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也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及通讯交流。
其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提出会见请求。对此,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收到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予以安排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