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之明文规定,涉及刑事案件者,其办理事项须以案发现场所在地为基础,不得擅自迁移至赋有属地管辖权的本地进行裁决与执行。在此基础之上,刑事案件应归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专属管辖。若是倘若犯罪嫌犯所居留之处的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更为适宜,则可将此案交由犯罪嫌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若遇数个公安机关均具有对此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则应由最早接手该案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如有必要,亦可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于那些管辖权不明晰的刑事案件,各有关公安机关可通过协商方式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权归属。而对于那些存在管辖权争议或情况较为特殊的刑事案件,可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若案件情节确实严重,可考虑申请异地审理,即选择在案发地及犯罪嫌犯家乡之外的、与案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地点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