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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的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其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且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过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有其必备的专业性,因此对于协议的起草还是请协助更为稳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邯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