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乃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定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短期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因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妊娠期或哺乳期等因素而不适宜羁押,以及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者。
然而,对于已经被宣告刑期为三年的罪犯来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罪行得以判定并执行后,便不再适用取保候审。
然而,若在判决之前已获得取保候审,并且在判决之后仍满足上述条件,从理论上讲,仍然有可能继续适用该措施,但这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