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各种要求及准则。当取保候审期限圆满结束之后,司法机关将会依据具体情形来对被取保候审者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状态。依据法律条款,取保候审即将达到期限时,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决策机关,由决策机关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期限届满以前提前告知执行机关这份决定。执行机关在接到决策机关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决策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任何规定,亦无故意重新犯罪的行为,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按照原数退还保证金,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地向被取保候审人公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