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制度期间内,嫌疑人员或被告人身为被监管对象,其日常行为将受到相关限制性条款的制约,不可擅自外出流动,亦不得随意变更居住地点;
此外,他们还需要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定期提交报告书,以此来保证其监管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在此期间,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无法进行国际间的旅行或是涉足任何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举例来说,他们不得与证人或受害者进行私下接触,以防止干扰证人作证或破坏证据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