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刑事拘留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37日仍未释放当事人,便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亲属有权向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另外,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适当之处时,应立即进行撤销或修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