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许可之后,倘若公安机关遵循相关规定将其案情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则该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一个自然月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于案情重大且较为复杂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期限;若犯罪嫌疑人事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同时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并提起公诉,而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