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在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中,涉案的车辆通常可被视为其作为犯罪行为工具的一部分。事实上,当行为者利用这些车进行诸如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这类的高危驾驶活动时,该等车辆便自然升级为用以助长犯罪行为发生的设备了。在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应依法对这些涉案的车辆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