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被拘留人的雇主通常需要在拘留证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书内,以真实无误的方式详细阐述他们在被执行拘留罪名前所供职的工作地点。假如被拘留人身处没有稳定工作岗位的境地,那么可以选择使用"无业"或者其他更为恰当的词语来进行表述。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相关信息的精准度,有助于对案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以及法律程序的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