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废品回收业主因触发法律条款而遭刑事拘留,那么该拘留期的上限为37天,这是在调查阶段中,由公安部门裁定有必要实施逮捕,但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的特殊情况下所设定的。倘若在这37天的期限内未能获取到逮捕令,则涉案人员应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