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涉及危险驾驶的犯罪分子量刑时,司法机构往往需要全面审查和权衡行为者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行为的具体恶劣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
依据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法庭将据此对确定为危险驾驶罪行的案件做出判定。就通常情況而言,倘若情节较为轻微,或许只会被判处拘役监禁,同时课以罚金惩罚;
然而,若产生了重大不良后果导致社会危害加剧,那么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将会随之加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