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广西南宁市或者我国国内其他城市,针对涉及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被拘留者所承担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予以规定。
依据此法律,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个自然日,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延长至37个自然日。
其中,这包括了侦查阶段的首次拘留(最长为14个自然日)以及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可能出现的延长(最长为20个自然日)。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实际执行的拘留期限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