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发生于交通领域的事件并不一定都是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这主要取决于事故本身的实际状况以及其背后的诱因。所谓“意外”,通常是指由无法预知、不可抗拒的因素诱发的事故;而对于交通事故来说,此类事故乃是由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之上,因人为错误或者不可预测的因素引发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现象。若交通事故系由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所致,那么便不符合“意外”的定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