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谈及的是普通抢劫罪,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犯罪是否得逞,应当依据行为人是否实际掠夺到财务来作为衡量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至于第二种情况,即结果加重犯,则不存在未遂这一说法。对于这种犯罪情形来说,如果犯罪事实仅仅满足于基本犯罪构成,那么就应该按照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成功获取了他人财产作为判定未遂与否的依据;
然而若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或情节符合本法条款中设定的其中一项加重情节,那便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完成了加重犯罪形式的所有必要要素,而不论行为人最后有没有实际抢到财物,都应被视为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