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故意伤害案情审理过程当中,原告诉求终止司法审查,其将带来如下几种常见影响:
首先,此种情况下案情或许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其次,纵然刑事起诉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责,然而作为重要证据,原告的陈述与指控却发挥关键角色,若原告方面不愿积极合作,很有可能对案件进展造成阻滞效应。
再次,假如伤害行为本身情节较为轻微,那么检察机关或可基于保护公众权益的考量选择不发起起诉,甚至审判庭亦可能拒绝接受这类案件。
最后,虽然原告诉求不起诉其刑事部分,但在非刑事领域,原告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被告索取因侵害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