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职工尚未被认定确实存在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被刑事拘留并非法定义务范畴之内的“遭受法律追责”事件,用人单位基于此不应立即选择终止与该雇员间的劳务关系。
2、当劳动者确实涉嫌犯有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重罪时,用人单位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针对被刑事拘留的员工,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合法地采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动。拘留,这里主要指的是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通常可分为三类,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
其中,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行政拘留则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而民事拘留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方式,同样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