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辩护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时,他们有权获知案件相关信息,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来,辩护律师更可进一步向前者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总之,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的深入交流,旨在掌握以下关键信息以期能更为有效地协助当事人进行辩护工作: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他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际实施或者参与了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机关所调查的事实以及所指控的罪名是否存在异议,同时也包括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认定其涉嫌或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持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自身无罪、罪行较轻的辩护观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可能导致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