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业务员是否会被判处刑罚,主要取决于他们主观上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以及其在该过程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及责任担当。倘若业务员在参与项目之初即知晓其所从事的活动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却依然选择积极加入,并且在其中谋取个人私利,那么此类人员将很有可能被视为共同被告人,需要为此项犯罪行为负起应有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