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案件理应由案发现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不得擅自转移至其他地区进行处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具处理案件之便利条件,亦可将该类案件交由其负责办理。对于多个公安机关均具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则应由最早接手处理的公安机关承担管辖责任。如遇必要情形,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依法行使管辖权。对于管辖权不明晰的刑事案件,各有关公安机关可通过协商方式予以确定。对于存在管辖权争议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依法指定某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若案件情节严重,可考虑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异地审理申请,即选择在案发现场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之外的、与案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地点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