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的中止并非等同于批准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实施之强制性手段,往往在案件进行深度调查或者审理环节当中,若犯罪嫌犯或被告人才符合相关法定的前提条件时得以施行,以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席法庭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诉讼程序。
然而案件的中止或许是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使得诉讼流程暂时停滞不前,例如被告人离奇失踪、关键证人无法出席庭审等等。在案件中止的这段时间内,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