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措施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普通拘留,该项措施适用于案件侦查阶段,其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4个自然日;
其次为延长期拘留,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个自然日;
最后一类则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拘留措施,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它可以作为拘留措施的替代方式。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寻求侦查需求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之间的平衡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