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具备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手段进行司法处理。一旦相关部门对此类案件实施取保候审,即应由负有执行责任的公安机关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精神,严格执行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