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所有的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行贿行为都会被判定为涉及职权的犯罪活动。该罪名的明确程度取决于行贿行为与其所涉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若行贿行为旨在获取不当程度的利益,且所牵扯的对象正是从事公务的人士,那么这一行为便具有职务犯罪的特征。
然而,如若行贿行为与任何职务行为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其可能仅构成普通的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