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们对相关法律条文与案例的研究分析,代理协议本身并不能作为挪用资金行为的犯罪证据。实际上,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在机关、企事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他们利用自己职务上所赋予的优势和便利,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包括供个人使用、借予他人使用等情况,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为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特定的人群,也就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因此,如果某人仅仅是代理人身份,并非这些单位的正式员工,那么他便无法满足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条件,也就无法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