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案件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并不强制要求交纳保证金进行担保,而是允许其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所缴纳的保证金将被开具明确的收据,这一收据通常被称之为“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或“保释金收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收据是证明保证金已经依法交纳的重要凭证,通常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予以出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