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帮信罪”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其主观要件通常体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心理状态,即,他/她应当明确知道自身所采取的行动将会成为他人进行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辅助手段。
另外,以下几种情况常常会被认定为行为人已经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但如果存在相反的证据,则需另当别论:
(1)在经过相关监管部门明确告知之后,行为人依然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2)在接收到举报信息后,行为人未能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
(3)交易价格或方式出现显著异常;
(4)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与帮助;
(5)行为人频繁地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来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6)行为人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了技术支持与帮助;
(7)其他能够充分证明行为人已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