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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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帮信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帮信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一、帮信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1、帮信罪的明知应该从以明知的程度、明知的属性、以及故意的角度来进行认定。

(1)从故意的角度看,帮信罪的明知应该是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知,但该种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并不要求;

(2)从明知的属性看,明知是一个现实的认识,也是帮信罪行为人的客观认识;

(3)从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确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帮信罪中的明知。

2、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活动有相对具体的认知。

既最起码要知道被帮助的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至于被帮助的对象最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

3、明确行为人即使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

要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对具体的认知,而仅仅出售银行卡本身只能算是一个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并不等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有具体认识,不能直接划上等号。

4、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要审慎认定“明知”。

(1)由于亲友之间的借卡行为往往是不存在利益交换,而存在利益交换的借卡/售卡行为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所以,对于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的借卡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注意:不轻易认定是指结合客观证据和事实,在不足以证明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无罪,毕竟存在特殊的亲友关系。但是,如果客观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罪。

(2)并不代表只要存在亲友等特殊关系,就直接一律不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而无罪,反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对存在特殊亲友关系的案件,既不能过于片面的认定“明知”,也不能过于武断的认定行为人不明知,而是综合案件客观证据判断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要审慎考虑全案证据。

二、帮信罪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指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主要有: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4)客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活动有相对具体的认知。最起码要知道被帮助的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至于被帮助的对象最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帮信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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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结论:应该排除中立业务来认定。
解析:
按照规定的明知,可以将真正意义上的中立业务行为排除在外:
其一,帮信罪的明知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
其二,明知不仅包括确切知道,也包括概括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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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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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对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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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主观故意怎么认定
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能仅凭其供述和辩解,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以行为人提供信用卡等网络支付工具为例,从行为人认知程度、既往经历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20多岁,正常上学毕业,对信用卡的常见用途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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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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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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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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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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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认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认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犯罪客观方面
一、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罪论处。
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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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定性需明确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判断主观故意需考虑感知能力、行为方式、与犯罪人员关系及过往行为。若紧密关联或默认犯罪,或援助对犯罪起决定作用,可推断主观故意。若证据不足,无法判定。具体案例需深入剖析,全面考虑证据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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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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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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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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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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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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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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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主观故意会判实刑么
帮信罪主观故意会判实刑,其犯罪标准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帮信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若其构成帮信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帮信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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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车出了车祸当时比较害怕就开车逃逸了 想问一下如果定罪的话交通肇事的主观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2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3 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4 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5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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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诈骗主观故意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从证据角度看,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行为人自己的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上的表现来推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都会极力用“经济纠纷”作为幌子掩饰行为诈骗性质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较少犯罪嫌疑人会主动供认自己犯罪罪行为。所以,如何从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上的意图,就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履行能力说”、“客观分析说”、“原因分析说”、“分段分析说”等几种观点,以下分别对这几种观点进行评析。
1、“履行能力说”,即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本身没有履行能力,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标准虽然明确可行,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1)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阶段可能发生变化,如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履行能力,而后来却可能具有履行能力订立合同的时候有履行合同能力而后来反而不具有履行能力。因此,没有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而签订合同并不能排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的无本经营或小本经营的可能性。
(2)履行能力还可能因为行为人在合同中地位发生变化而变化。由于我国合同法已经承认了隐名代理,居间合同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因此许多人尽管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履行能力,但他可能通过取得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支持而使自己由合同的本人转变为代理人或居间人,使合同依然可以履行。这种行为尽管可能产生民事责任,却不属于合同诈骗的范畴。可见,履行能力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不适宜作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2、“客观分析说”,即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况等客观因素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这种标准比“履行能力说”显得全面,能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行骗时的多种客观表现,如没有进行必要的履行义务的准备,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处置标的物等,但是它仍然是以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的,并没有解决履行能力标准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而且没有分析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的主观目的,只限于对行为人客观表现的客观分析,因此,仍然是不全面的。
3、“原因分析说”,即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来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因分析说从整体上对合同的两个阶段进行综合分析,这种分析兼顾了对行为人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原因分析说主要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在逻辑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尽管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必然是合同不能履行和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原因之一,但是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是诱发诈骗行为的原因之一,而合同不能履行和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由诈骗行为引起的,所以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与这两种后果之间存在的还只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和造成损失的原因还可能是多种的,而行为人诈骗行为也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原因分析说通过两重推定来确认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在逻辑上就显得不够周延,其结论也就不一定准确。
4、“分段分析说”,即在合同签订阶段,以是否以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担保来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交出财物作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在合同生效阶段,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分段分析说综合了上述各种观点的优势,即:
(1)既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考察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又从局部角度出发分阶段考察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表现。
(2)摒弃了以“履行能力”作为考察行为人主观目的的惟一依据,而将其重要的表现即行为人的资信(真实身份)和提供的担保的真实性作为重要的考察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履行能力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但是,这种分阶段采取不同标准的分析并不能完全概括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如行为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可能采取真实的身份,但对自己的财产状况作出虚假的声明,实际上也是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之一,而且也不能正确解释行为人在效率违约的情况下的主观目的,即行为人认为不履行合同对自己更为有利,拒绝履行合同但自愿选择承担违约责任,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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