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然而这是不被允许的。
首先,我们不可将任何有关案件详情,包括但不仅限于揭露和检举犯罪的相关线索,透露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其次,在会面过程中,我们不得使用个人手机协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外部世界进行通话联系;
再者,我们严禁以任何形式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串供活动,同时也不能通过肢体语言、夹带字条或者手心写字等方式来传递可能存在串供嫌疑的信息;
此外,我们也不能带领非律师身份人士参与到会见工作当中,更严格地说,绝对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家属参与到这个环节之中;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必须坚决抵制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传送那些受到监管场所明确禁止的各类信息以及物品;
最后,我们需要时刻警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利用会见机会试图逃离监管场所。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