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保证金的返还标准,通常需要满足如下四个特定条件:
第一,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期满,且未有任何证据显示被保释者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二,由于案情撤销或是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且被保释者未出现任何违反保释协议的情况;
第三,经法院判决确认被保释者并无罪责,或者在其被判处罚金、拘役等刑罚之后,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第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存在其他应当予以退还保证金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告知其家属。保证人应当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对不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