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变更或撤销取保候审之决定实施之际,通常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发布通告,并将之送达到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手中。该通告中可能包含了法院的裁决文书或是检察院的决定文书等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此,一旦决定终止取保候审,相关部门将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