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来说,若接到公安部门要求前往报道的通知,务必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倘若在此期间,他们的住处、工作单位以及联络信息等发生重大改变,应立即在24小时内将这些变更情况上报给执行机构。如未得到执行机关的允许,该被取保候审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城范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