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剥夺那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这一举措必须同时满足两大前提条件:
首先,被拘留的人员应当是现行犯或是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士;
其次,拘留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这里所说的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而所谓的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可能涉及重大犯罪行为的人士。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