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证据所需之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音频与视频记录、染有体液或毛发的物品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用于证明案件实际情况的所有资料均视为证据。在这些证据中,包括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及罪犯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及辩护声明等不同类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