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规范中,对于侵占罪,我们并不实行连续或累积式的惩罚制度。这主要基于这样的考虑:侵占罪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侵犯型的犯罪类型,因此在我国的刑法体系内,我们通常倾向于采纳"一行为一罪"的理念,也就是,任何一项独立的侵占行为都将成立一个单独的犯罪,而不会因为该行为发生的次数过多而导致刑期的累积。
然而,如果这些独立的侵占行为被视为同一犯罪行为的延续,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根据所有侵占行为所涉及的总金额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和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将财物委托他人代为保管的情况。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变为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