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法制框架内,单位并没有被赋予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资格。
至于,何人可构成此项罪名?中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务之便,将公共款项挪作私用,用以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将公款数目较大者,用于获取盈利活动;又或是将数额庞大的公款,未经合法批准而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皆为挪用公款罪,且须接受最高刑罚为五年内有期徒刑或拘留,情节较轻者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提醒,若有故意挪用具有特定用途的公款用以个人消费,应依法加重惩处力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