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被取保候审的被告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三日会被收押。法院采取这一措施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开庭之前需要对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做出相应变更,即将被告人转移至看守所内。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预测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短期或长期刑罚,因此他们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便会采取这样的强制措施变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