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挪用公款罪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私自挪用公共财产归个人使用,进行违犯国家法律的不正当经济交易活动,或者涉及到的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用于获利性商业活动,甚至存在公款被长期拖欠、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现象。对于挪用公款未遂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尽管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受到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未能成功将公款挪动;针对此类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已经成功将公款挪动,但是因为受到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未能及时使用该笔公款;这类挪而未用的行为,实质上已经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
因此,应当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对行为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