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公款未交是挪用公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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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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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仅仅是因为工作繁忙,没有及时上交,并没有给所在事业单位造成损失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是以后注意就好,这种事情必须优先处理的。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很可能就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应交公款未交是挪用公款吗

一、应交公款未交是挪用公款

如果仅仅是因为工作繁忙,没有及时上交,并没有给所在事业单位造成损失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是以后注意就好,这种事情必须优先处理的。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很可能就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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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公款未交是挪用公款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应交公款未交是挪用公款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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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挪用公款6万未归还罪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挪用公款6万未归还罪如何判刑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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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6万未归还罪怎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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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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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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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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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罪的三种不同情况中,只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受挪用时间限制。由于挪用公款案件的复杂性,如何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次性挪用公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各省高院可根据本解释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是以一万元为最低的起点,只要一次性挪用公款一万元以上,自挪用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未归还的,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反之,三个月内归还了的,或者一次性挪用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情况《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那么,这里存在一个以哪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按时间先后的顺序累计后达到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数额即一万元的这一次挪用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这是因为:多次挪用公款是属于刑法上的“多次的一罪”,多次挪用公款总累计后不到一万元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进行累计和计算时间也就毫无意义。累计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累计到某一次时达到了一万元,把一万元之前的某一次挪用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这种计算方式有悖法理。因为“多次的一罪”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多次重复成立的一罪。虽然每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作为一个的行为完成了一次作案,但是就每个行为来说并没有完成挪用公款罪所需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因此,针对挪用公款罪来说,一万元之前只是挪用行为的继续,是在完成挪用公款罪的进程中,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挪用行为还没有达到既遂,而此时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来加以限制显然有悖法理。如某甲在1999年3月1日挪用公款2000元,在1999年8月1日挪用公款9000元,累计挪用公款110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从1999年3月1日开始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那么,1999年6月1日到期,而此时某甲挪用9000元的事实并没有发生,如此计算,显然对挪用人要求过严,打击过宽。从一万元之后的某一次挪用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是否就正确呢这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达到一万元时,挪用人已完成了挪用公款罪所需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对社会已造成了危害,此时不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以以后的挪用时间开始计算,显然又放纵了犯罪,也容易使挪用人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如某乙在1999年3月1日挪用公款2000元,1999年8月1日挪用公款9000元,此时累计数11000元,如果此时不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以以后的挪用时间开始计算,则挪用人就会在超过三个月后准备归还时于1999年12月1日再挪用公款100元,而后在第二天全部归还挪用款,从而适用其全部挪用款在三个月内已归还的规定(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仅挪用公款二天时间),达到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又如某丙、某丁二人共同挪用公款4万元,各分得2万元,商定4个月后归还,某丙为了逃避打击,在快满3个月时,单独挪用公款100元,某丙、某丁两人全部的挪用款于第4个月还清,如果以后次挪用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那么,某丙未超过三个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某丁则超过三个月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样就造成了挪用次数更多,累计数额更大的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次数更少、累计数额更小的人反而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样计算显失公平。
挪用公款罪超过三个月未还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罪的三种不同情况中,只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受挪用时间限制。由于挪用公款案件的复杂性,如何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次性挪用公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各省高院可根据本解释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是以一万元为最低的起点,只要一次性挪用公款一万元以上,自挪用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未归还的,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反之,三个月内归还了的,或者一次性挪用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情况《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那么,这里存在一个以哪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按时间先后的顺序累计后达到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数额即一万元的这一次挪用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这是因为:多次挪用公款是属于刑法上的“多次的一罪”,多次挪用公款总累计后不到一万元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进行累计和计算时间也就毫无意义。累计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累计到某一次时达到了一万元,把一万元之前的某一次挪用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这种计算方式有悖法理。因为“多次的一罪”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多次重复成立的一罪。虽然每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作为一个的行为完成了一次作案,但是就每个行为来说并没有完成挪用公款罪所需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因此,针对挪用公款罪来说,一万元之前只是挪用行为的继续,是在完成挪用公款罪的进程中,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挪用行为还没有达到既遂,而此时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来加以限制显然有悖法理。如某甲在1999年3月1日挪用公款2000元,在1999年8月1日挪用公款9000元,累计挪用公款110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从1999年3月1日开始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那么,1999年6月1日到期,而此时某甲挪用9000元的事实并没有发生,如此计算,显然对挪用人要求过严,打击过宽。从一万元之后的某一次挪用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是否就正确呢这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达到一万元时,挪用人已完成了挪用公款罪所需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对社会已造成了危害,此时不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以以后的挪用时间开始计算,显然又放纵了犯罪,也容易使挪用人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如某乙在1999年3月1日挪用公款2000元,1999年8月1日挪用公款9000元,此时累计数11000元,如果此时不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以以后的挪用时间开始计算,则挪用人就会在超过三个月后准备归还时于1999年12月1日再挪用公款100元,而后在第二天全部归还挪用款,从而适用其全部挪用款在三个月内已归还的规定(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仅挪用公款二天时间),达到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又如某丙、某丁二人共同挪用公款4万元,各分得2万元,商定4个月后归还,某丙为了逃避打击,在快满3个月时,单独挪用公款100元,某丙、某丁两人全部的挪用款于第4个月还清,如果以后次挪用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那么,某丙未超过三个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某丁则超过三个月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样就造成了挪用次数更多,累计数额更大的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次数更少、累计数额更小的人反而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样计算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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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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